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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普法强基】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到案发地出庭公诉两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
时间:2023-11-13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秋色渐暮,大千世界正在绽放最后的色彩。

在毗邻洱海东畔、传承千年文化的白族古村落——萂村,迎来了一场不一样的“官司”。

11月8日,宾川县人民检察院结合“普法强基补短板”和“两进三下”工作,联合县人民法院将“阳光法庭”开到群众家门口,对2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进行公开审理,萂村部分村干部及群众旁听了庭审实况。


公诉人首先宣读起诉书,两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、事实及法律适用均无异议,且表示自愿认罪认罚。经过法庭调查、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定程序,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成立,予以支持,量刑建议适当,予以采纳,并当庭宣判。

庭审中,检察官结合本案实际和萂村民风民俗,对参与旁听的30余名群众开展以案释法,发放法律宣传手册,讲解毒品原植物的危害和非法种植、食用、买卖毒品的后果,筑牢村民“毒品原植物不是菜、不是药,种一株也违法”的理念,提升村民识毒、防毒、拒毒的意识,积极投入毒品综合治理。


旁听群众对此次公开审理表示很有收获,认为公开审理的方式起到了“案发地出庭一案,教育当地一片”的作用,并希望今后多开展这样的庭审活动,让更多不懂法、不知法的群众受到教育,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做新时代守法好公民

【普法强基小课堂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一条

非法种植罂粟、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,一律强制铲除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:

(一)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;

(二)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;

(三)抗拒铲除的。

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,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一条
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

(一)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;

(二)非法买卖、运输、携带、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;

(三)非法运输、买卖、储存、使用少量罂粟壳的。

有前款第一项行为,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,不予处罚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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